国税总局明确个人拍卖房屋收入要交税
来源:神光证券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2-13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其中对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等情况进行了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
    规定此前已经明确,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昨天,国税总局则强调,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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